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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能够获得多少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基本制度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9.23   【实施日期】 2004.01.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发文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主题词】 劳动 工伤保险 办法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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