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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2016】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导读】随着经济逐渐增长,工作人数逐渐增多,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也不断提高,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也就成了参保人工伤保险最为关注的一项内容。接下来,我们来看看2016湖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最新详情吧。 【2015年工伤保险费率情况】 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2016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情况】 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执行时间】:2016年4月28日起 【执行字号】:湘人社发〔2016〕23号 【相关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 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版权声明:《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2016】》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gongshangbaoxian/7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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