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规范工伤保险参保报费标准


巴中市自2008年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来,为巴中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分担用人单位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全市在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参保对象和相关费用计发标准:
一是除按照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外,将不适用于公务员法管理的我市境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纳入参保统筹范围,财政全额供给人员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财政全额供给人员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二是统一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计发标准,并根据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各司其责,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全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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