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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工伤保险在事业单位推行

2017-01-07 08:00:14 无忧保
  记者近日从宝鸡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起,宝鸡市开始在驻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和市县(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推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实名制原则,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其在编人员(含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宝鸡市在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中,工伤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临时聘用人员,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按 0.5%确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缴费费率,按照所对应行业类别确定,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事业单位是介于机关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的组织形式,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等组织游离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我市人社和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解决全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   据介绍,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事业单位等组织应积极救治,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在编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TAG标签: 工伤保险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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