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配偶没就业也能享受“生育保险”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的配偶,也能享受到部分生育保险待遇。这是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做出的规定。
近日,沈阳市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育津贴的标准是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休)假期计发。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应该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新政策同样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今年6月30日前因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
此外,参保人员因单位机构调整人员划转,保险关系从省直驻沈转入沈阳市或者在沈阳市范围内转移时,其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时间与在沈阳市参加生育保险时间连续计算;如办理人事调转手续期间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后其补缴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连续计算。按照《通知》规定,上述参保人员缴费满10个月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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