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是否也应享受工伤保险


漯河周女士来电咨询:
我原是某食品厂的下岗女工。2010年12月应聘到漯河一家塑料厂做临时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2月,我在工作时受塑料厂厂长胡某指派,协助其他工人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虽经全力救治,但仍不幸致残。医疗期满后,我被劳动保障鉴定委员会认定为7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老板胡某积极筹款对我进行救治。但在工伤待遇问题上,胡某坚持认为,我虽然是在塑料厂工作中受伤的,但我只是厂里招聘的临时工,厂里也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能享有工伤待遇。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吗?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张国强解答: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岗位上,从事生产劳动,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等。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为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纠纷,该条例第六十一条还对“职工”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上例中,虽然你是塑料厂临时招聘的工人,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胡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系该塑料厂的业主,你已与胡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你在协助其他工友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时被机器轧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塑料厂临时工这一事实,不影响工伤事故的认定,也不影响你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塑料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支付相关费用。
TAG标签: 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