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老工伤”09年底统筹纳入工伤保险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更好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新疆将以前由单位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改为统筹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将在2009年底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这是该地区近日下发的《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
“老工伤”指国有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根据原政务院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确定工伤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人员。此次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包括: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1—4级伤残职工及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5—10级伤残职工。
这一日期前工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亲属以及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人员也被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对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已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各统筹地区将为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建立管理档案。
据了解,目前该区“老工伤”人员共有约1.5万人,年涉及企业支出约1.5亿元。从今年起,该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将陆续全部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和“新工伤”并入同一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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