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应县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根据江苏省、扬州市文件要求,从2008年7月起,宝应县劳动保障局对该县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1)200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职人员;(3)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定期待遇标准,按照调整前的计发金额乘以1.1103的调整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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