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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县开展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级有关精神,日前,福建省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沙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沙劳社〔2008〕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适用于沙县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财政拨款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事业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按0. 5%征缴,以后根据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参保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在《实施意见》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办法》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沙政[2004]402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实施意见》将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 TAG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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