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近日从广西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柳州市近日决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现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伤残津贴不再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
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3.5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论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人数多少,在现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3.5元;柳州市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2007年度柳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工伤伤残津贴人员情况表》《工亡职工供养人员基本情况表》《生活护理依赖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人员的相关材料,于2008年8月31日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审核科办理待遇调整审核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调整。各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时间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
柳州市及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充分显示了参加工伤保险的优越性,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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