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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地区“老工伤”明年可享受保险待遇

2017-01-08 08:00:13 无忧保
  到2009年年底,阿克苏地区“老工伤”人员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是阿克苏地区9月2日出台的《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       "老工伤"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根据原国务院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确定工伤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人员。       纳入工伤统筹管理范围的人员有: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1-4级伤残职工;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5-10级伤残职工;2003年12月31日前工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亲属;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抚恤金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人员。       对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4级伤残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TAG标签: 老工伤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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