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为“旧伤”埋单 离职两年内可申请


老工伤人员待遇有变!记者6日获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保险基金支付“旧伤”费用
根据《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此外,工伤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广东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其整体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职工,从整体参保之日起,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确诊后一年内须提出认定申请
如何认定职业病、怎样支付工伤待遇?《通知》规定,职业病发生单位(即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所载明的用人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离职前已经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而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在职期间没有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工亡补助金按上限一次性计发
《通知》要求,统一按上限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限,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此外,《通知》要求各级劳保部门及时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单位浮动费率具体实施办法,定期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促进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据了解,《通知》还拓宽了工伤预防费用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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