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伤保险将全面实行设区市统筹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实施办法》(闽政[2004]12号)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全面实行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的实施,将使我省工伤保险体制上突破了原有县(市、区)较低层次的管理框架,增强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和支付能力,有力保证了工伤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纳入设区市统筹的内容。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要实现六个方面的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市负责管理,基金存入设区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
二是纳入设区市统筹的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各设区市做好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12月31日前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的设区市统筹,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全面实施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制度。
三是组织领导。《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统筹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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