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陕西省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决定从10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给予调整和提高。据悉,此次待遇调整是继陕西省去年大幅度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次调整提高待遇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原则为,在伤残津贴上,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在供养亲属抚恤金上,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在生活护理费上,各统筹地区将以2008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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