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由企业买单 工伤保险新规征集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不为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日前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2月13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通知》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未为招收的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视为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止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伤残人员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伤亡的务工人员可同时享受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工死亡务工人员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经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五级至十级或未达到伤残等级规定的工伤务工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内发生的相关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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