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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提高工伤人员待遇


烟台提高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待遇。 |
调待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1至4级伤残人员月人均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月人均增加70元,其他的月人均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与此同时,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标准,其月标准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此次待遇调整工作将于5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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