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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 1月1日起执行

2017-01-10 08:00:14 无忧保
         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将调整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据悉,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按本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一级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据悉,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     五级、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120元/月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月。     同时,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10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二条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TAG标签: 江西 致残人员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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