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16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建筑业不办理工伤保险不能开工


记者昨(29)日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去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日前成都市人社局制定并印发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实施细则》,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而言,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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