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于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
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互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变化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第四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通知》规定确定其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其行业基准费率。
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通知》规定确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时间为每个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评估周期(以下简称浮动周期)结束后次年1月1日。每个单数年的10月1日至下一个单数年9月30日为一个浮动周期,首个浮动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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