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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6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7-01-29 08:00:01 无忧保
  甘肃省2016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伟平 2012年2月28日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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