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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2017-01-29 08:00:01 无忧保
  社区居民张女士向本报《社区周报》反映,今年3月份,她下班途中左脚受伤,拍片结果显示,脚踝骨折,医生建议她休息3个月,可是休息了不到2个月,单位就催促她上班,期间还扣除了她2个月的工资,张女士希望通过社区法官栏目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事情缘由     张女士今年50岁,在一家私企上班,工作了23年,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3月9日下班下公交车时,左脚不慎踩空摔倒在地上,导致左脚受伤。她强忍着疼痛打的回到了家,第二天下午去医院拍片治疗,结果显示左脚脚踝骨折。     因为是在下班途中受的伤,张女士向单位申请工伤。根据有关规定,单位申请工伤时,除了需要提供受伤害职工工伤事故报告等外,还需提供2人以上目击证人或知情人能够证明她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张女士由于没有找到当时现场的目击证人来证明她受伤经过,申请工伤提供的材料不全,单位不仅不为她申请工伤,还以她不是上班时间受伤为由,扣除了她2个月工资。     张女士说,按照有关规定,她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而单位以没有目击证人为由,拒绝为她申请工伤,她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如属于工伤,怎样申请赔付?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女士在下公交车途中,左脚受伤属于工伤。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张女士可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申请具体赔偿。同时,王延辉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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