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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进一步保障职工生活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7-02-11 08:00:02 无忧保
宝鸡市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实际,决定对全市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以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调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 2012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 据市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是 2011年 12月 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对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这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按伤残等级加发津贴 “这次全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其主要标志是为伤残职工增加了津贴。”有关人士表示, 1至 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 210元;5至 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170元。 据介绍,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 1至 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1240元的,调整到1240元;等级为 5至 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1080元的,调整到 1080元。 同时,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被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1040元;因工致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增加抚恤金及护理费 记者了解到,这次调整还涉及工亡职工的抚恤金,对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配偶、供养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 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50元。调整后抚恤金低于350元的补足到350元。 另外,经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对其生活护理费也作了调整,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 131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 10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 787元。 没“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人员,其各项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的 5至 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其所需资金都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在 3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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