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险[2004]28号
各用人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是于2004年4月7日由市政府召开的启动动员大会,从5月份开始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单位没有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为此,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范围: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参加工伤保险时间。2003年12月底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不论何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律从2004年1月份起缴纳工伤保险费。2004年1月1日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从2005年1月份开始,凡是应参而未参的用人单位,除补缴工伤保险费外,并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2004年12月底以前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要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并上报市、县(市)区政府;企业不得评先、评优;企业法人不得评为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企业劳资员不得评为社会保险工作先进个人。
四、按照石政发[2004]1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征缴,低于60%的,按60%征缴。市劳社[2004]116号文件通知,2003年度石家庄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306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26元。自2004年7月开始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五、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经营暂时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费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单位,请在2004年底前补缴欠费。从2005年1月开始,凡是欠费的单位,在欠费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为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便用人单位缴费,凡具备委托收款条件的用人单位,请到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签订《工伤保险费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经济合同》。
七、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基金实行统筹统支。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所在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八、为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应按《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的规定,以《石家庄市职工工伤(亡)事故快报表》、传真、电话等形式及时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名称;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数;救治医疗机构;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联系电话为:6689244;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为:862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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