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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干部职工严格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2017-02-11 08:00:02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干部职工的保险利益,道真自治县出台了《道真自治县关于开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规定,本县级及各乡(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将国家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事业单位财政补助60%,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全额由单位自筹。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的费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按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乡镇的参保缴费工作,由财政所统一参保缴费,县直各工作部门以科局为单位参保缴费,县级上划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县参保缴费,申请参保。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该意见要求: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务必于2012年起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交工伤事故信息快报,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后办理。 该意见实施后,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单位自行负责,财政一律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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