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制定《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建立健全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我市制定出台《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从10月1日起,凡是符合相关条件并具有康复价值的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参保缴费的康复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通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时,康复治疗涉及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执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按照国家《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等开展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对象按照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和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康复计划完成。工伤康复对象完成工伤康复计划,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市将根据工伤康复对象的分布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开展工伤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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