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市人力社保局将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
调整范围: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