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高


记者昨日获悉,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德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烟台市职工平均工资37375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据介绍,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人员(含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以上三项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见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