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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算工伤仍然留下了“尾巴”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天气越来越热,全国大部分地区即将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我国高温立法上,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竟然还保留着夏季露天作业“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这样的规定,明显与现实严重脱节,在新法中修改并设置了科学合理的防暑降温条件和措施;从过去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到意见稿把受保护的人群,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现实保护意义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意义明显。 然而,这个好的立法模式具体执行细节过程中仍有值得探讨之处,在笔者看来尚有一些执行难的“尾巴”。“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积极性决定执行效果之外,意见稿本身对于“中暑算工伤”的具体申请条件和标准仍然缺乏配套。在国内因工伤或工伤有关的伤情鉴定程序繁杂有目共睹,曾被媒体报道并得到广泛关注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就很说明问题。张海超多年奔波和多方申请工伤鉴定遇阻,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其原单位振东耐磨公司推诿扯皮不配合、不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但根据目法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单位“配合”出具相关资料文件却是“前置条件”。如果属于高温中暑后的工伤,单位不配合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这种制度性爱护就是一句空话。 另一方面,具体到执行工伤认定上也存在很大的现实、机制和制度上的阻力。一位在北京多年从事劳动法援助与研究工作的专家称,“目前的工伤处理程序繁琐、时间长,为工伤职工维权造成了很多障碍,也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量。”据相关数据显示,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程序可以达到13项;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走完全部程序的时间可能会超过1300天,甚至要走多达21道程序。现实中,为了获得工伤认定动辄三五年甚至十数年奔波的不在少数,张海超只是一个特例,而比张海超运气差得多的则绝非个别。这也为好的“中暑后可以申请工伤”的设置造成无形障碍。 另外,具体到监管细节仍然存在一个“模糊”地带。虽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气温超40℃要停止室外作业”,“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等具体规定,但由于劳动场合数量庞大,纳入第三产业之后监管对象数量过多,执法者无从监管到细节。40度高温停止室外作业与否,有可能要全凭用工单位良心;查处用工单位之时,由于劳动者心有顾虑,不敢与用工单位“较真”,也就存在取证难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由于细节不完善仍然存在企业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如减少奖金来变通;由于处罚额度过低,有的企业可能宁愿接受罚款也不发高温补贴……等现实中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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