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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职工利益

2017-02-14 08:00:01 无忧保
近日,我市出台新政,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本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此次调整标准为: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10元的,补足到1210元;伤残等级为5至6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 对于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汉中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25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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