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 实施浮动费率


本报讯记者方维芳报道:昨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已正式出台,并下发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按照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二、三类行业浮动费率的原则,我省多数设区市单独出台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为确保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先后两次对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操作流程不规范、不一致。
为此,我省正式出台《规程》。该《规程》指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为辅助考核指标。同时,规定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限定。并规范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用表。
此外,确立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备案制度,要求“每年3月30日前,各设区市经办机构统一汇总本地区费率浮动情况,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报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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