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昨天,西安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以后,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月津贴将不低于204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不低于1651元。
这次调整,从10月1日起执行,就是说将从10月开始补发。对于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力争明年1月补发到位。
调整对象
2013年9月30日前(含30日)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1至4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040元的,增加到2040元;5至6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1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51元的,增加到1651元。
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04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91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14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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