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事业单位可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字[2013]142号),《通知》规定,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支出,应按照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与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一起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在资金上提供保障。
《通知》强调,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工伤保险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对于减轻单位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依法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要认真制定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加强督导,确保年底前事业单位等组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从10月份开始,市人社局将建立参保情况调度制度,对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实行一旬一统计,一月一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实行专项督查并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工作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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