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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调整工伤( 亡)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2017-02-15 08:00:02 无忧保
近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兵团财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 亡)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上调2012年度工伤( 亡) 职工三项定期待遇月领取标准。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计发。 据了解,上调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上调标准与自治区保持一致。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1 级每人每月增加300 元,2级每人每月增加280元,3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4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5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6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已退休的1级至4级工伤人员,按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财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月养老金额,低于此次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50元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 元。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 据悉,这是2004年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连续第9 次上调这三项待遇月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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