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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201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2017-02-15 08:00:02 无忧保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1】9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科学、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健康运行,该局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目前核定了各参保单位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费率。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属二类、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以用人单位上一缴费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并结合工伤发生率及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而进行浮动。 原则上,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一档,连续两年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支缴率大于20%小于30%的,暂不浮动;支缴率在30%~80%之间的,上浮一档;支缴率大于80%的,上浮二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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