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年起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宁夏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区内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行业初次确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满一年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费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每两年浮动一次。
据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我区实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是为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控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办法》规定,全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控制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0%左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及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2.0%。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不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费率。浮动费率共5个档次,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达标的工贸行业企业,按达标等级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惠政策,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级达标企业费率下浮30%,二级达标企业费率下浮20%,三级达标企业费率下浮10%。享受下浮费率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不再享受费率下浮优惠政策。
此外,非全日制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发生工伤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用人单位在初次确定基准费率后或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拖欠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发生两名以上职工工亡事故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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