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每月增加190元至300元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其中伤残津贴将每人每月增加190元至300元不等。这也是自2004年以来新疆第九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0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通知明确,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如在1996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如在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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