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调整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枣庄市连续第九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悉,这次调整三项待遇的具体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确定;工亡职工供养的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的第八次调整中,滕州市的具体调整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62元的50%、40%或30%确定;工亡职工供养的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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