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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要赔偿

2017-02-15 08:00:02 无忧保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一答复。其中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规定,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由派遣单位承担。 不过,我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六种情形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违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定的;符合出院条件拒绝出院的;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这些暂停情形消除的,自次月起就可恢复工伤保险待遇,但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会予以补发。 我区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一旦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其工伤保险关系也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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