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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因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2017-02-15 08:00:02 无忧保
我市贯彻省厅文件的温劳社养〔2005〕7号、温劳社养〔2005〕186号、温劳社养〔2006〕174号、温劳社养〔2006〕172号、温劳社养〔2007〕124号、温劳社养〔2008〕15号、温劳社养〔2008〕205号,以及温劳社工伤〔2008〕117号文件规定,工伤退休人员(主要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为了确保老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的落实,保障老工伤退休人员的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市区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老工伤退休人员,按原渠道列支补足“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相应费用,自2009年10月1日起,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企业单位应将老工伤人员名单汇总后,按程序向管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认核定。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不复存在的,可由老工伤人员本人提出申报。具体流程为: (一)企业单位或老工伤人员填写《温州市区因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调整申报表》,经单位盖章(企业已改制的无需盖章),并提供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和档案,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的科室。本通知下发后,企业单位或老工伤人员即可开始申报。 (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的科室对提供的材料和《申报表》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确认意见,交社保经办机构养老科进行待遇审核。 (三)社保经办机构养老科对信息系统中工伤退休人员相应年度的养老金实际调整金额,与对应年度的市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调整金额进行比较,计算出补差金额予以确定。 二、其它情况 (一)因企业单位改制等原因,老工伤退休人员此前补足“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未到位的,不予补发。 (二)老工伤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足平均调整额度的相应费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后,所在企业单位随之停止差额的补足。 (三)老工伤退休人员补足“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相应费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于减轻企业经济和事务性负担有着现实的意义。鉴于此项工作涉及年限跨度大、情况相对比较复杂,请各社保经办机构加强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认真确认审核、调整核定补足额度,确保平稳、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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