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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的欺诈行为


随着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骗保欺诈现象相伴而生。如何识破骗局,有效实施欺诈控制,堵塞漏洞,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促进工伤保险健康运行、持续发展,成为工伤保险工作领域值得研究和重视的课题之一。
时间上前移后延。一是变更工伤时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赶紧参保,随后做假病历,报告假时间,将工伤发生时间移至参保后,达到骗保目的。二是变更参保缴费时间。用人单位花言巧语,利用“上级要求”“公司规定”等理由,请求从某一时间参保,如年初、月初等,无形中将参保缴费时间移到发生工伤的时间之前,达到骗保目的。当然,如果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故意提前缴费时间,就成为合谋骗保。
地点上南辕北辙。个别参保单位,通过改变工伤发生地点,达到受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目的。也就是说,参保职工发生事故本不是工作地点、上下班途中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情形,但他们通过假证明、假报告,改变成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合法地点,比如在家中受伤说成在办公室受伤,在家中病亡说成是在厂内视同工亡等,形成了改变地点享受待遇的欺诈行为。
人员上张冠李戴(或冒名顶替)。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全员参保,只为部分风险高的工作岗位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一线职工也是部分参保。一旦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将其名字换成参保人员的名字加以救治,并申报工伤。一些民营私企单位还把这种现象作为“经验”加以交流传播,影响较为恶劣。
原因上移花接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劳资双方在工伤认定上已不存在尖锐矛盾,如果达成默契还有可能发展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产生劳资双方对事故原因共同造假的情形,将非工作原因捏造成工作原因,达到骗保目的。比如,两个人在厂里发生口角打斗致伤致残,如果是个人恩怨引起寻事报复则就不应认定工伤,但申诉为在厂里与不法分子搏斗,或是工作人员因工作得罪人受到打击报复,变事故原因不合法为合法。
环节上动手动脚。参保环节,为了少缴费采取欺瞒手段,不做到“全员,足额,实名”;认定环节,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弄假成真;医治环节,与医疗机构串通一气,开大处方、假处方,串换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器具,用假发票等;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找关系低伤高定,借病历资料鱼目混珠,冒名顶替以假乱真;待遇支付环节,造假缴费记录,捏造更改抚恤人员情况;安装辅助器具以修代换,以次充好;旧伤复发无中生有,彼病此看,小病大看;享受定期待遇的人员,丧失条件后,隐瞒不报等等,均应引起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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