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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知识

2017-02-16 08:00:01 无忧保
洛阳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50元 伤残二级:240元 伤残三级:230元 伤残四级:220元 伤残五级:200元 伤残六级:17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 其他亲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2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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