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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小工伤”事故处理权限下放至县级


从2010年6月9日起,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开始试行。其核心内容是将医疗费用在千元以下的工伤事故(“小工伤”)的处理权限下放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此提高事故处理效率。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传统的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比较繁琐。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需先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人劳局工伤保险所)提出认定申请,再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一个很小的事故,处理下来往往需要一到两个月。试行简易处理办法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小工伤”事故作出处理决定,每月只需在市局备案,处理时间可由一两个月缩减至两三天。
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符合《工伤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及以下;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另悉,从2010年下半年起,我市在全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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