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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企业因工伤残待遇得到进一步保障

2017-02-17 08:00:01 无忧保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等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定西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将定西市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再次调整,使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通知就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按伤残等级、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职称等三方面做了调整。还明确了一至六级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后达不到1180元的调整到118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后达不到626元的、调整到62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达不到669元的调整到669元。同时还明确了各等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的支付渠道。 这次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保障工伤职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企业工伤职工(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以人为本的优越性,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为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标签:   伤残待遇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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