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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铁屑至7级伤残 是工伤还是医疗事故

2017-02-17 08:00:01 无忧保
昨天下午,崇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无锡某模具公司不服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其员工颜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丁旭初出庭应诉。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了补偿协议。 小小铁屑至小伙7级伤残 28岁的颜某2011年在无锡某模具公司工作,2011年9月24日在车间里紧螺丝,不小心铁屑弹入左眼,颜某在同事的陪同下赴锡山区东亭医院就诊,但当时接诊医生并未发现他眼内有任何异物。此后的数日,眼部不适的颜某数次去东亭医院就诊,但均未诊断出疾病。就这样又拖了10来天,颜某的眼睛没有好转并有了红肿迹象,又来到锡山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最终被诊断出左眼眶金属异物和眼球内炎,后转入金瞳眼科医院进行手术,术后,颜某的左眼一直处于失明状态,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 2012年9月17日,经颜某申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颜某左眼所受伤害为工伤。对此,模具公司不服,认为颜某之所以受如此重的伤害是东亭医院存在漏诊、误诊,为此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模具公司仍不服,向崇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是工伤还是医疗事故 在法庭上,原告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一再强调,颜某受伤时自己并未在现场,颜某怎么受伤的也都是听说,对颜某是否属于工伤表示质疑,另外,颜某第一时间就诊的东亭医院并未查出疾病所在,造成了颜某眼疾的恶化,最后导致7级伤残,此事故应当属于医疗事故。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对此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颜某认定为工伤没有任何疑义。但是考虑到其中医院也存在医疗事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模具公司和颜某达成书面协议:首先由被告市人社局按照颜某的受伤情况,计算出工伤待遇的具体数额,原告现行支付该数额的一半给颜某,然后以颜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医患纠纷的民事诉讼,在相关诉讼生效以后,原告方支付颜某另一半费用。原告方最终同意撤销诉讼请求。 企业需承担20万补助金 在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该企业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颜某缴纳任何保险。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颜某的工龄来看,企业需全额承担20万元左右的补助费用,“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企业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企业缴纳了相关保险,其中伤残补助和和医疗补助就由工伤基金承担,只需要承担3万元左右的就业补助金即可。而这个企业没有交,就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据悉,工伤案件在全市的诉讼案中占到1/3,其中企业方多是未缴纳相关保险的。 到庭应诉的人社局局长丁旭初表示,希望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不要因小失大。“对企业来说也是分散风险,不然一旦出现事故后显得非常被动。”对于局长亲自到庭应诉,崇安法院行政庭庭长邓敏表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让群众感受到自己的诉权得到尊重,可以促进矛盾纠纷更好的化解。

标签:   医疗事故医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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