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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职工可异地享受报销待遇

2017-02-17 08:00:01 无忧保
从2013年起,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新疆工伤职工,一旦旧伤复发,只要经原居住地经办机构同意,就可以在现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伤医疗待遇标准了。 2月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对于工伤人员来说,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一系列利好消息是新近出台的《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自治区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在新办法中对工伤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进行了规定。例如: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照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部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般情况下,职业病鉴定多数出现在五级及其以上伤残。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自治区对患职业病的补助金增发比例进行了明确。 引人关注的是,该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这是自治区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的延伸和突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2004年2月颁布的《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3月1日起伴随着新办法的施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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