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一类风险行业由原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升为0.8%;二类风险行业由原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升为1.6%;三类风险行业由原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升为2.4%。
同时,对于工伤发生较多的单位,以单位上一周期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支的实际支付数为依据,结合支缴率,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金额与该单位缴费金额的比率;年均工伤发生率,即用人单位平均一年内工伤发生人次与参保职工月平均人数的比率;以及用人单位死亡或重伤(1~4级)职工人数这三个要素,实行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浮动类别如下:支缴率大于等于75%且小于12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1.5%且小于2%的,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支缴率大于等于12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2%的,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支缴率大于300%或年均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用人单位年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费率按所属行业工伤风险较大的上一行业类别执行。
用人单位在同一周期内,死亡一人或重伤(1~4级)两人的,从经办次月起费率上浮20%;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1~4级)两人以上的,从经办次月起费率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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