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治疗认定工伤可在医院挂账结算


记者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根据1月8日长沙市人社局公布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县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今后,长沙县参保职工工伤治疗可到13家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直接由医院挂账结算。
职工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据长沙县人社局工伤医保科介绍,2009年长沙县开始试运行工伤保险费用医院联网直接结算。根据此次新公布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本月起,凡是认定为工伤后符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可办理挂账结算手续。认定为工伤前先按“待定工伤”管理,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后符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就可以持医疗发票、病历到就医的协议医院办理退费手续。
另外,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发工伤人员先康复后鉴定评残
新办法还对就医作出了规定。“治疗工伤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伤情稳定后应转工伤协议医院。”医保科介绍,职工在长沙县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经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统筹地区内协议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外地治疗期间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对比以往,新办法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医保科解释,协议医院在救治新发工伤人员过程中,应对工伤人员及时进行早期康复介入。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定具有康复价值需系统康复治疗的,应及时办理转协议康复机构手续。“这将有效避免过度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过度检查治疗将受到相应处理
新办法还对加强协议医院的医疗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将不必要的检查和特殊项目列为常规检查;私自减免工伤人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通过回扣、违规减免医疗服务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病源等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理。
医保科提醒,医院有编造住院病历、加大用药处方,对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采取住院或挂床治疗等违规行为的,患者可以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举报,电话为84011751,举报情况属实的,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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