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日前,经裕安区政府研究,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所需资金已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广社会共济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12年12月17日区人社局下发《关于裕安区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伤缴费费率为0.5%,享受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通知强调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其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对未按本通知申报缴费的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催办、催缴无效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现从制度上对全区所有职业人群工伤保险的全覆盖,也是落实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将会大大分担单位的工伤风险,消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的后顾之忧,避免单位和职工之间因工伤待遇产生的矛盾,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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