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2016年度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


12月16日讯,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对象为2016年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调整项目和标准包括伤残津贴: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295元、二级伤残低于2168元、三级伤残低于2040元、四级伤残低于1913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调整。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适当提高:在普调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再适当提高: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60岁以上不足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70岁以上不足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8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女性以及60周岁以上男性享受定期待遇10年(含10年)以上的,增幅低于6.64%的按6.64%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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