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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工亡伤残津贴和抚恤金上调

2017-02-21 08:00:01 无忧保
12月14日讯,12月11日,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2月2日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各项待遇将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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